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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民企百仕德告赢美国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06-07 09:39:00 点击:0



    日前,从大洋彼岸传来喜讯,我市民企百仕德公司告赢美国商务部。该公司窄幅织带反倾销案胜诉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形成了判例,对最近美国商务部滥用AFA税率计算其他非抽样企业的平均税率的做法进行了遏制,对中国相关产业与企业今后应诉美国反倾销调查,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9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大陆的窄幅织带进行反补贴调查。2010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作出反倾销终裁,强制应诉企业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Yama Ribbons and Bows Co., Ltd.,“姚明公司”)税率为0,另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宁波金田贸易有限公司(Ningbo Jintian Import & Export Co., Ltd.,“金田公司”)被判定为不合作企业,获得AFA税率247.65%,单独税率申请企业税率为123.83%,中国普遍税率247.65%。在裁决中,美国商务部通过对姚明公司的零税率和金田公司获得的AFA税率进行简单地加权平均,计算出分别税率123.83%。这一税率也适用于百仕德公司的窄幅织带产品。

    2011年,百仕德公司在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提起诉讼。国际贸易法院判决:(1)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分别税率时使用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2)事实信息表明,美国商务部计算出123.83%的畸高税率是不合理的。这使得分别税率也成为了一个惩罚性税率。法官判决将本案发回美国商务部,要求其以合理方式重新计算给予百仕德公司的分别税率。美国商务部重审后,进行了所谓的销售单价分析,从而得出原做法无误的结论。2012年,百仕德公司再次诉至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由于在行政程序中搜集的资料有限,缺乏充分的销售信息资料,根据现有证据,美国商务部只能做出这样的裁决。所以,尽管适用于百仕德公司的123.83%税率是“不幸”且“令人沮丧的”,但美国商务部计算方法符合美国贸易法。之后,百仕德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5月2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百仕德公司起诉美国商务部在窄幅织带反倾销案中使用不利可获得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AFA”)税率为其计算分别税率一事,作出了支持百仕德公司上诉的判决。该上诉审判决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之前认定美国商务部将惩罚性的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同零税率进行简单平均以计算分别税率的做法符合美国贸易法的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指出,百仕德坚持不懈地通过诉讼程序挑战美国商务部的不合法裁决有利于建立先例,在未来针对中国产业的贸易案件中减少独断和不公平的裁决。目前已经有律师引用本案例要求美国商务部纠正其错误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