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仕德在窄织带案中获得法院上诉胜利,颠覆美国判例规则
2013年5月2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扬州市百仕德礼品工艺有限公司(“百仕德”)起诉美国商务部在窄幅织带反倾销案中使用不利可获得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AFA”)税率为其计算分别税率一事,做出了支持百仕德的上诉审判决。该上诉审判决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之前认定美国商务部将惩罚性的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同零税率进行简单平均以计算分别税率的做法符合美国贸易法的判决。上诉法院法官指出,百仕德在该案中为获得分别税率而进行了全面合作,商务部在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给于其带有惩罚性质的税率并不合适。在本案中,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和美国GDLSK律师事务所全程代理百仕德进行了抗辩。
2009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大陆的窄幅织带进行反补贴调查。
2010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作出反倾销终裁。强制应诉企业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Yama Ribbons and Bows Co., Ltd.,“姚明公司”)税率为0,另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宁波金田贸易有限公司(Ningbo Jintian Import & Export Co., Ltd.,“金田公司”)被判定为不合作企业,获得AFA税率247.65%,单独税率申请企业税率为123.83%,中国普遍税率247.65%。在裁决中,商务部通过对姚明公司的零税率和金田公司获得的AFA税率进行简单地加权平均,计算出分别税率123.83%。2011年百仕德在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提起诉讼。国际贸易法院判决:(1)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分别税率时使用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2)事实信息表明,美国商务部计算出123.83%的畸高税率是不合理的。这使得分别税率也成为了一个惩罚性税率。法官判决将本案发回美国商务部,要求其以合理方式重新计算给予百仕德的分别税率。商务部重审后,进行了所谓的销售单价分析,从而得出原做法无误的结论。百仕德对此不满,2012年再次诉至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由于在行政程序中搜集的资料有限,缺乏充分的销售信息资料,根据现有证据,商务部只能做出这样的裁决。所以,尽管适用于百仕德的123.83%税率是“不幸”且“令人沮丧的”,但商务部计算方法符合美国贸易法。之后,百仕德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中,美国政府和国内产业与百仕德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和抗辩。由于百仕德坚持诉讼,终于在美国贸易事务上最高级别的法院获得了胜利,为最终其被排除出反倾销税令铺平道路。本案代理律师指出,百仕德坚持不懈地通过诉讼程序挑战美国商务部的不合法裁决有利于建立先例,在未来针对中国产业的贸易案件中减少独断和不公平的裁决。
上诉法院裁决将案件发还国际贸易法院,并指示其要求商务部按照法庭意见进行重审。
该案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形成了判例。对最近美国商务部滥用AFA税率计算其他非抽样企业的平均税率的做法进行了遏制,对整个中国产业乃至企业今后应诉美国反倾销调查,都是有借鉴意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美国对华胶合板案中,美国商务部在其初裁中同样使用了将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同零税率(含可忽略不计税率)进行简单平均来计算分别税率的做法。目前已经有律师引用本案例要求商务部纠正其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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